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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资源优惠政策最高罚5万

http://www.gscn.com.cn 2006-11-28 10:46:12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本报讯  11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省经委主任受省政府委托,对《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人均水资源拥有量少

    说明指出,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两方面的矛盾尤为突出。我省是全国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区之一,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仅为全国的一半;金昌、白银、嘉峪关、玉门、窑街等重点资源型城市(矿区),都面临资源日益枯竭的严峻形势。

    100万吨粉煤灰造“污”

    在环境污染方面,我省仅去年万元GDP能耗2.26吨标准煤,比全国平均水平1.22吨标准煤高85%。全省现有火电装机580万千瓦,年排灰量220万吨,而粉煤灰利用仅为当年排灰量的50%左右,即每年有100多万吨的粉煤灰被排放到露天堆灰场,每当遇到刮风天气,灰场就成为严重空气污染的重要源头。废旧物资利用也急需规范管理。

    不得骗取资源优惠政策

    《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草案)》规定,产生废弃物和再生资源的单位不能利用又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利用的,不服从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和变相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或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变相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优惠政策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证书,取消认定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贾莹

    非法开垦草原要处罚

    【又讯】(记者贾莹)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甘肃省草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对《甘肃省草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件)》(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

    草案规定,非法开垦草原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采集、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或者未经审批收购、出售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集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收回采集证。未经审批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等活动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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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兰州日报]
[编辑:王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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