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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三项法规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http://www.gscn.com.cn 2007-6-5 11:04:51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兰州日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草案)、《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和《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草案)已经相关部门起草完毕,从即日起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组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每人次可罚5000元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草案)规定,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每例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草案)提出,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公安机关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侦察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组织、介绍人次计算,每人次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限超载处3万以下罚款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确需通行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向省级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缴纳路产补偿费或技术保护措施费。妨碍交通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并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违反规定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修建、设置者承担。

    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300米,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洞口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地下开采等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违反规定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不得实行“零地价”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从2007年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各市、州(县、区、市)收入。原省级分成部分,根据保证既得利益原则,以2005年度实际省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数额为基数,全部下划。省级土地出让收入基数下划后,各市、州与县(区、市)的分成办法,由各市、州政府确定。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建立健全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尽量采取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形式直接发放。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贾莹)

[稿源:兰州日报]
[编辑:柴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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