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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面馆告赢金轮宾馆

http://www.gscn.com.cn 2007-3-15 15:05:36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本报讯  3月14日,记者从城关区法院了解到,“金轮宾馆”因合同违约侵权其职工刘春花所经营的牛肉面馆一案,该院对“金轮宾馆”所主张的该案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民事纠纷、收回刘春花的牛肉面馆不构成违约、对赔偿2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有异议等三项辩护理由全部予以否决,判决被告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承担原告刘某继续履行之前的所有损失。

  牛肉面馆老板刘春花诉称,40岁左右的她是“金轮宾馆”的一名正式职工。2004年8月10日,她与该宾馆签订了一份牛肉面馆内部合同,合同约定由她承包经营内部牛肉面馆,合同有效期自2004年8月18日至2009年8月17日,承包期限是5年,承包费每年12000元。合同签订后,刘某即投资增设了大量的设备,并对牛肉面馆进行了豪华的装修,由于其经营有方,生意由当初的不景气一下子变得火爆起来。2006年7月12日,该宾馆却以要对牛肉面馆所在楼房进行改造为由,擅自通知她终止继续履行的合同,强迫刘某将牛肉面馆交回宾馆。刘某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6万余元,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费和诉讼费16000余元。

  宾馆辩称:《牛肉面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宾馆向牛肉面馆提供经营场所,有关牛肉面馆的工商、税务等事宜由宾馆负责。合同生效后宾馆负责承担企业代交的刘某的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牛肉面承包合同,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牛肉面馆交还给原告刘某继续经营至合同期满;被告“金轮宾馆”按每日269.23元赔偿原告刘某,自2006年8月13日至牛肉面馆交还时的停业损失、诉讼费、评估费等费用全由被告承担。 (李世昌)

 

[稿源:兰州日报]
[编辑:宗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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