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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继女打官司 3.5万元抚恤金该归谁?

http://www.gscn.com.cn 2006-9-3 11:18:54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遗产都归我所有

  核心阅读

  随着我国再婚家庭的增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财产对簿公堂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并成为目前有较高社会关注度的问题。本报今日法治之典型案例,针对一起再婚家庭中,因死者遗产继承及抚恤金的分配问题,而引发的继母状告继女案。此案的典型性,在于抚恤金是死者死亡后所产生的财产,那么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抚恤金到底该分配给谁?

    此案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这起特殊的遗产纠纷上诉案。

  案情:继母为遗产和继女打起官司

  1992年4月,兰州某公司女职工高某,与离异后带着老父和年仅15岁女儿生活的阿木(化名)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2003年5月,阿木的父亲去世。之后,阿木也因病卧床。在其病重期间,其女郭某虽然自己的生活也很困难,但一直在父亲病床前尽孝,给病中的父亲给了一些安慰。同年10月,阿木因医治无效而离开人世。接连的丧亲之痛,使阿木的女儿郭某陷入到巨大的悲痛之中。父亲去世后,郭某一手操办了父亲的后事。然而,令郭某没有想到的是,两年后,她又被继母高某告上了法庭。在诉状中,高某称阿木去世后,留有遗产养老金 8283.7元、住房公积金 18761.58元、持股金 3000元和家中财物,另有抚恤金 3.5万余元,请求法院判令其继承和与郭某分割。

  一审判决: 3.5万余元抚恤金全归继母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系阿木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对阿木的遗产有继承的权利。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此案中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股金系高某和阿木夫妻共同财产,应将一半分出为高某所有,另一半则由高某和郭某共同继承。对抚恤金,一审法院认为该笔资金是阿木单位对家属的经济补偿,而不是遗产,故该抚恤金应归高某所有。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住房公积金、养老金、股金合计3万余元,其中 1.5万余元归高某所有,另 1.5万余元高某和郭某各继承 7500多元。而抚恤金则判归高某一人所有。

  上诉:继女说抚恤金应分一半给她

  一审宣判后,郭某对一审判决中,法院对抚恤金归继母一人所有的认定不能理解。她认为父亲去世后,父亲生前所在单位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将 3.5万余元抚恤金及时发放,这本应使其家人的悲痛之心稍有缓解,却不料因此惹来纠纷,反而加重了她的悲痛。她认为抚恤金既是职工因工、生病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亲属用以抚慰的一种经济补偿。而她作为和父亲有着血缘关系、父亲生前最亲的人,是父亲留在这个世上唯一的后人,这笔用来抚慰父亲亲人的抚慰金却为什么与自己无关呢?而且在父亲去世后,是她一手操办了父亲的后事,因此无论依照法理还是亲情,她都应该得到这笔抚恤金中的一半。

    另外,在上诉中,郭某认为一审法院既然审理的是遗产纠纷案,而抚恤金不属于父亲的遗产,一审法院就无权将这笔抚恤金确定给继母个人所有,一审判决既割裂了其作为家属的范畴,又将超出诉讼请求的案件事实进行了判决。因此,郭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抚恤金分配的相关内容,将 3.5万余元抚恤金中的一半,分配给其所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后记:再婚后最好立份遗嘱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一种姻亲关系。虽然双方没有血缘相连,但法律对这种关系之间所要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虽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但最起码双方之间还应该有亲情。然而,每当意外发生后,遗产则成了戕害这种亲情的毒药。一位司法界人士针对此类案件说,逝者如果在天有灵,一定不愿意让这种纠纷在自己的亲人之间发生。而避免这种伤人、伤情纠纷的发生,则需要人在活着的时候做一件事:立下遗嘱。他说由于国人没有立遗嘱的习惯,所以导致后人纠纷不断,又因为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和姻亲关系,遗产纠纷相比于其他财产之争,往往要付出更大的亲情成本,分罢财产,亲人却成路人甚至于成了仇人。他认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都有或多或少的个人财产,于是遗产纠纷也就越来越多。因此,他建议人们、特别是家庭财产状况良好或多子女家庭的人士,应该改变观念,在生前办理一份遗嘱公证,对自己身后的财产分配作出书面说明,以避免身后亲人之间因财产起纷争。而对再婚人士,能在结婚前先就各自财产的归属和分配问题,签订一份明确的遗嘱或协议。记者 张嬿

[稿源: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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