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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http://www.gscn.com.cn 2007-3-9 14:42:43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本报讯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商务部于近日发布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记者从兰州市商贸委了解到,从2007年5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施行该《办法》,对现场制作食品、生鲜食品、散装食品等作了相应规定。如有违反本办法的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办法》规定了市场应当建立的五项管理制度,包括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这些制度都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办法》还规定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制作食品、生鲜食品、散装食品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办法》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以此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和积极推动作用。《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此加强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办法》规定,市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邓敏)

 

[稿源:兰州日报]
[编辑:宗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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