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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

http://www.gscn.com.cn 2007-3-30 10:08:48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4月1日起,兰州市各级法院实施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费用普遍降低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3月29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从今年4月1日起,兰州市各级法院将全面实施国务院日前发布的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此举普遍降低了诉讼费用,进一步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形。据了解,新的《办法》实施后,旧的收费《办法》随之废止。

  财产案收费比例调为2.5%

  新《办法》规定,财产案件收费比例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先执行,后收费;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劳动案诉费每件10元

  新《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降为每件10元;离婚案每件降为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见义勇为损害案免费

  新《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特殊案件可减交诉费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减交比例不低于3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需减交的其他情形。

  法援案件可缓交诉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交通、医疗、工伤、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需缓交的其他情形。

 

[稿源:兰州晨报]
[编辑:宗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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