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报记者 丁炜娜 为您报道 日前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兰州市将力争用3年时间,将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基本覆盖到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之内。今年需保障半数以上小型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年推行农民工“平安计划”
根据规定,兰州市将在全面推进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2007年,半数以上小型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参保必须实行实名制
《意见》规定,凡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均应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雇用的具有本市户籍或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必须实行实名制,将职工名单造册备案,以利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的开展。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过程中,颁证机关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只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
未参保农民工可在兰工伤认定
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在兰州市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兰州市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兰州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按规定享受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者按月长期支付的方式,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根据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按省上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稿源:西部商报]
[编辑: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