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标志着冻结了两年之久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将重新开启。(据《京华时报》)
出台《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似乎意在规范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多次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违规设立收费站等现象,办法出台可能会对违规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其本质却是要继续转让收费公路、为收费公路转让大开方便之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新《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这就是说,收费公路一转让,马上多出5到10年的收费期,又要多收几十亿元。许多地方政府总要在政府还贷公路到期前想办法将还贷公路变成经营性公路,大约就是这个道理。如此看来,社会希望政府成为公路的投资主体,恢复公路公共产品属性还是一个梦想。
收费公路是政府财政困难时期的权宜之计,现在财政收入连年增长,公路成为公共产品理应提上议事日程,即使政府不能完全成公路投资主体,也应让部分公路不再收费。对于仍然收费的公路也要严格管理,不能再出现投资12亿的公路收费上百亿的“奇迹”。即使转让公路收费权,要先以公路收费的信息公开为一个重要内容,让收费更加透明化、合理化,不能再让收费公路成为一些人谋取暴利的工具。 瞿方业
[稿源:西部商报]
[编辑:魏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