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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日报:限放令需要“门窗效应”

http://www.gscn.com.cn 2008-8-29 11:20:17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近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区烟花爆竹的“禁放”改“限放”规定,这着实让许多兰州市民兴奋不已。过去每年春节将至,许多市民通过媒体或别的途径不断地呼吁,请求将“禁放令”改成“限放令”,让人们重温小时候烟花爆竹伴着新年的温暖记忆,让孩子们不用再偷偷摸摸地打游击似的过放炮瘾。这次人们终于如愿以偿,正如一位老兰州所言,从腊月二十三到正月十六的放炮时间,给兰州的春节增添了许多年味儿。

  的确,从春节的民俗意义上讲,大人小孩放鞭炮,将可怕的年兽驱走,保佑来年的好收成,这样的兆头确实非常有庆祝意义。但是,在那么多支持“限放令”欢欣鼓舞的市民面前,笔者还是忍不住得泼泼冷水,描述一下“限放令”的部分实施后果和该措施正式出台之后遇到的现实困难。就“限放令”本身来说,它是很人性化的,充分地照顾到了许多人对传统节日的深厚感情,但实践证明,过于人性化的措施在实施的时候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以某地交警奉行温和政策对待闯红灯的行人为例,在“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交警面前,一位闯红灯的行人不但对交警恶言相向,还狠狠地搧了交警几巴掌。同样,在实施“限放令”的过程中,就能够完全保证所有的居民都自觉遵守“限放令”,不再有少数不遵守社会公德的人迈进消防禁区么?在“限放令”的保护下,这种可能性只会增大而不会减少。所以,根据经济学的门窗效应,我们在“限放令”这扇门被打开后,还有必要再开几扇窗户,出台针对兰州市情的地方性规定,让“限放令”的实施空间更通彻、更灵活。

    “窗户”一是更加严格的消防条例和处罚措施。允许在部分时段和地段燃放烟花爆竹后,就必须更加明确每一个燃放者的责任和义务。一旦由于其个人失误导致大面积的火灾险情,在民事责任的赔付和刑事责任的追究上应该更加严格。笔者以为,更加严苛的责任承担与主观或非主观没有多大因果关系,这是基于他自身享受的权利而增加的,所以他应该负担更多的义务。

    “窗户”二是如“扫雪令”一类的“扫屑令”和沿街植物保护条例的出台。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它是国内将“禁放令”改成“限放令”比较早的城市,而现在它面临的最严重的后果就是春节时或年后一段时间内繁重的清扫任务,这让武汉的清洁工叫苦不迭。尤其是许多商家在年后开门营业时会放很大一挂“开门炮”,清洁工们连轴转地清扫,路边的行道树也因鞭炮而遭了殃。所以,有关部门是否能在“禁”改“限”的同时,让鞭炮屑都归属于自己的主人清理呢?毕竟,这也是约束燃放者的一种有效途径!

    “窗户”三是体现在家庭教育的有效性和节约美德的培养上。现在大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很多小孩子都喜欢放鞭炮。据笔者了解,在兰州市还实施着“禁放令”的时候,有很多家长过年时为了哄小孩开心,动辄用上千元钱为孩子买烟花。现在实施“限放令”后,这种浪费的习惯是否还会继续蔓延?如果在家庭教育和传统道德的培养上不能遏制这一趋势,后果简直难以想象。李晓霞

[稿源:兰州日报]
[编辑:宗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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