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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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前日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建议刑法修改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严厉打击小金库。(据《新京报》)
集体腐败不是以个人行为为主体,而是遵循“利益均沾”原则,建立起的“集体利益共同体”,凡参与者有福共享、有难同当,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建议将集体腐败写入刑法的刘锡荣委员称,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让腐败者钻了空子。集体腐败的特征是从上到下,从厅长到下面的办事员,人人都有份,数量很大。
其实公众对集体腐败并不陌生,许多地方出现的贪腐窝案就是其表现形式之一,所谓“拔出萝卜带出泥”就是对腐败窝案的形象比喻,只是这种集体腐败的参与者手伸得更长,个人从腐化中直接得到好处太多,个人才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另外一些集体腐败之所以难受制裁,从表面来看,它是在为单位谋取灰色利益,个体并没有直接从中捞取好处。但这些灰色利益进入单位,并不作为公共账目,而是进入“小金库”。而进入“小金库”里的利益,最终是要纳入个人的腰包或者为个人利益服务,而不会用于公共利益。在这个过程中,腐化带来的利益经过单位,似乎被漂白了许多,腐化者再从单位的“小金库”里或者私分,或者分发奖金,似乎都天经地义,理直气壮。这就是现实中大量集体腐败的本质,“小金库”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对集体腐败起着“漂白剂”的作用。
腐败窝案和集体腐败,无论是个人直接以权谋私,还是以单位和集体的名义谋取私利,本质上都是以权谋私,而不是以权为公。那么,这些行为必然会危及权力的纯洁性,会损害公共利益,那么,受到法律的惩治则是天经地义,对这种贪渎行为进行刑事立法,用刑律来进行打击则是现实的需求。
至于所谓对集体腐败立法存在困难,大约和“阳光法案”难以出台的背景一样,在于反对者众,在于许多官员本来就是人大代表,通过法律来约束“自己”,本来就勉为其难。可见,打击集体腐败同样需要壮士断腕的勇气。
可见,无论是用“阳光法案”进行反腐还是用刑法打击集体腐败,关键在于国家对于腐化的态度,如果对腐败问题是抱着“零容忍”的态度,那么,无论是个体腐败还是集体腐败,只要它危及了政权的纯洁性,受到法律的制裁则是理所当然。
[稿源:西部商报]
[编辑:魏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