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正州
今日社评
前日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这是一个信息时代。如果说我们遵循自身的需求主动地查找相关资讯,让我们的工作、生活更为高效便捷的话,那种来自形形色色商业机构、促销公司的商业信息,却只能让人哭笑不得甚至不胜其烦。
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是一个方面,在类似“人肉搜索”这样的网络搜寻技术几乎无所不能、无孔不入的条件下,有时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空间不受袭扰的确很难。但是,更应看到,正如纳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所涉及的范畴那样,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息息相关的个别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对引发此类侵权行为难辞其咎。公民要就医,要就学,要理财,就必须在这些相关机构提供的明细表格上,逐一填写自己从电话到职业的所有内容。如果说客户或消费者这么做是一种合乎情理的义务,那是不是说,这类掌控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或单位妥善保护此类信息,同样是一种责无旁贷的责任?
这是一个法治时代。有了严谨、健全的法律,惩处恶意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就有了明确的依据。遗憾的是,目前竟没有相关法规来制约、惩戒这种无端泄露他人信息的劣行——《民法通则》对保护个人隐私有相关法律规定,却缺乏强有力的可操作性,不足以对这种渐成商业化、规模化的情势予以有力遏制。
虽然为人们所呼吁并期待的《人个信息保护法》依然在酝酿阶段,将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毕竟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消息。这至少意味着,那些随意把公民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住址、车牌号、职业等个人信息倒手给他人用于商业或其他目的的部门或个人,将由此承担其法律责任,再也不会过“无法无天”的逍遥日子。
你刚买了房子,装修公司关心备至的设计方案就会找上门来;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百日摄影的商家就不请自到了……五花八门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就像一个个不速之客,轻而易举就闯入了我们的生活。这种乱象既折射出商业道德的沦落,更反映出相关法律的缺位。保持一个平和的心态、拥有一种宁静的生活是任何人的权利,而法律的适时跟进、逐步完善是维护这种公民权利的前提。
[稿源:西部商报]
[编辑:魏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