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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评论:还“俗”于民后的公民考验

http://www.gscn.com.cn 2008-8-26 10:54:09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2009年的春节,兰州的市民可以“理直气壮”地燃放烟花爆竹了。《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日前通过,将在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后,公布施行(详见近日晚报)。

  从“放”改“禁”,到“禁”改“限”,法律与民俗的博弈长达十余年之久,中间还夹杂着漫长的争论,俨然就是一部民俗的轮回史。的确,自从禁放的决定做出,就受到了来自民间那“屡禁不止”的挑战,在“禁”与“放”的较量中,越来越多的城市通过“禁”改“限”的方式,重新将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还“俗”于民。

  小马飞刀以为,“禁”改“限”体现出了尊重民意、尊重传统的人本思想。我们知道,这个世界上没有尽善尽美的公共政策和政府行为,我们能做的,只能是畅通民意表达机制,并根据民意作出调整,使公共政策和政府行为最大限度地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确,在这场博弈中,是“禁”还是“限”,各方的意见并不统一,而且民意中也没有完全出现一边倒的态势。任何事物都有利弊两面,有人喜欢爆竹声声所制造出的喜庆气氛,有人则出于安全与健康的考虑,希望能够善意地保持距离,这些都不是问题。既然春节是全民族共同的节日,那就需要所有人共同的参与,“禁”改“限”无疑是一种很好的折中做法,恰恰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市民的需求,因而符合现代城市管理的思维模式,更体现出了管理者务实、负责的精神和态度。

  “禁”改“限”是管理者倾听民意、尊重民俗的开明决策,但同时也对市民的社会文明程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尽管是限时、限地,但公众在享受鞭炮声声所带来的喜悦、在享受浓浓的年味儿的同时,仍然要承受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甚至还有人员伤亡等负面效应。我们担心的是,在寻求欢乐中,一些人盲目追求感官刺激,以至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当今社会,燃放烟花爆竹并不仅仅是个人喜好,也是一项涉及面极广的社会公共事务。现在,管理者顺应了民意,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放任自己,而恰恰需要更多的自律,否则,就会在无形中提高社会总体的监督成本。民俗需要尊重,春节需要维护。这不仅仅是管理者的事,也是每一位市民的分内之事,不知各位意下如何?(小马飞刀)

[稿源:兰州晚报]
[编辑:魏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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