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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住房建设规划(2 008-2012 年)》发布实施

http://www.gscn.com.cn 2008-8-14 14:01:00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酒泉日报8月14日报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科学指导和规划近期住房建设,满足城市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实现构建“和谐的酒泉、活力的酒泉、宜居的酒泉、生态的酒泉、人文的酒泉”的建设目标,近日,经酒泉市政府同意,由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酒泉市住房建设规划(2 008 -2012年)》正式发布实施。

  规划分总则、住房现状分析和需求预测、规划指导和目标、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政策与措施、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附则。

  规划要求,酒泉市规划、国土、房管部门每年应根据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和规划审批不得突破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确定的总体控制目标。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28300套,总建筑面积232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3平方米。其中,建设商品住房19500套,建筑面积180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8800套,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规划期内,拆迁改造危旧住房3421户,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

  规划明确,规划期内,住房结构比例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要求,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限价商品房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规划还明确,要加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范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由酒泉市政府统一规划,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新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酒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承担,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社会捐助等渠道,多方筹集廉租房建设资金,建立廉租房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监管,建设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房管部门专账核算,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回执按照工程进度审核拨付资金,工程完工后由财政部门委托市基建审核中心进行工程决算审核,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最终审计,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合理、专款专用。财政、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配套资金。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和购买资格审查,建立购买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公示制度,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准入条件,强化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通讯员陈代表王泽吉)

[稿源:酒泉日报]
[编辑:苗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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