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提示:首页>>甘肃新闻>>正文

鑫报评论:内退了 让他们干什么?

http://www.gscn.com.cn 2008-8-1 10:57:57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张某今年45岁,是兰州市新华书店一名普通员工,前不久单位和他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协议第二条规定:乙方内退后,因生活需要,从事第二职业时,不能从事与原业务项目相同的经营活动,如违背此款,甲方有权停发乙方内部退休金,同时停止为乙方缴纳三金,并不负责乙方到龄退休手续的办理”(《鑫报》7月23日A10版报道)。单位与内退职工签订这样的协议,张某并非个案,仅仅因为张某心有不平,敢于投诉罢了。

  因为改革的需要,许多人不到退休年龄,便被强制性地内部退养。就多数人的意愿而言,谁也不想提前退休,毕竟在岗与不在岗,收入和各种待遇差别悬殊。以张某为例,一个只有45岁的男人,年富力强,正是干事的时候,却让他提前内退,让他过早地去“享受”无所事事的退休生活,其失落和寂寞不难想象。而且内退后,收入锐减,他总得过日子吧,他可以也应该找一份新的工作。对一个在某个行业某个岗位服务了大半辈子的人,除了找一份他熟悉而又可干的工作,还能有多少供他选择的空间?书店干过的不能去卖书,酒店干过的不准搞餐饮,他们还能干什么?人们常讲“隔行如隔山”,内退职工大都四五十岁,“人到四十不学艺”,从原来熟悉的岗位上退下来,总不能让卖过书的去写书,让炒过菜的去种菜吧,总不能让他们像生活优裕的领导干部那样,退下来后,写自己的回忆录吧,一是他没那样的条件和心思,二是他那点琐事也没什么值得回忆的。

  据说单位要求签这样的协议,也有它的依据。有文件说:“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期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里有几个问题应当搞清楚。其一,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与内部退养是否一回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多数属职工自己跳槽,并非单位要求他提前离岗。跳槽者很可能掌握单位的核心机密和人脉关系,一旦跳槽,可能会给原单位造成威胁。对他们采取一些限制,以维护单位利益,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其二,多数普通职工,因为无权无势,未必掌握多少商业秘密,而且有些行业,并无商业秘密可言,比如书店,最大的秘密就是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这样的秘密用得着保守?再比如餐饮业,烹饪本来就是师徒相传的手艺,没有多少高技术含量的秘诀。有人说某某牛肉面吃了上瘾,其中就有难以言说的秘密,那不过是一种坊间传闻,不必当真。担心内退职工重操旧业,会带走行业和单位秘密,那就让他们留在原来的岗位好了。其三,许多职工内退,并非出于本人意愿,你不让他在本单位继续出力,又限制他在其他地方为生存卖力,是否有点霸道?其四,按规定,要求职工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工作,应当给予补偿。你和职工签的协议,有没有这样的条款,你是否给他应有的补偿?任何协议,权利和责任都是对等的,否则就没有了公平和正义。至于要求内退职工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说荒唐,至少在概念上有误,他已经内退了,没有工作岗位了,还有什么第一职业,第二职业?

  职工不到退休年龄便内部退养,这是特定条件下的特殊政策。作为单位领导和上级相关部门,既要考虑国家和单位利益,也要顾及内退职工的利益和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让他们内退尽管是改革大局的需要,可他们中的许多人,过早地离开工作岗位,不仅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而且会有心理上的压力和失落。那些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人,当自己还有一份安定的工作,还有一笔不菲的固定收入时,不妨换位想想,那些工作了大半辈子的人,因为内退,还要重新寻找一个挣钱的岗位,还要走完他们退休前的一段漫长的道路,他们会有一种什么心境,会过一种怎样的生活?这时候,他们最需要的是关爱和同情,而不是限制和刁难。

[稿源:鑫报]
[编辑:宗海飞]
 ※看看相关新闻

·鑫报评论:灾难中我们依旧前行
·鑫报评论:让爱心抚平受灾同胞的伤口
·鑫报评论:信息公开 让我们更自信 
·最低工资调整不包括内退职工 
·昨起兰州航班执飞宁波

位读者读过此文
 ※相关评论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分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