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过节,最难心的大概是警察。作为执法人员,理应严格执法,比如说严格执行“禁放令”。但满城爆竹声声,民意难违。在巨大的民俗力量面前,法规不仅自降了威势,执法者也处于两难境地。在鞭炮年年“狂炸”禁放令的现实背景下,是继续坚持禁放,还是解禁,改为有条件的“限放”,自然成为公众话题。
近日的晚报上说,市政府法制办为此组织部分法学专家,针对修订禁放规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也将拟于8月下旬对“禁放令”进行立法修订审议。因为按照市公安局的说法,我市自1995年禁放烟花爆竹以来,公安机关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查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案件,但仍然是“按下葫芦浮起瓢”,防不胜防。除1996年春节禁放较好外,其余年份禁放效果都不尽如人意。尤其这两年,几乎与放开了没什么两样。市公安局曾经作过一次问卷调查,93.4%的人认为应解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主要理由是尊重中国传统习俗,增加节日欢乐吉祥的氛围,禁放缺乏群众基础。
的确,“爆竹一声辞旧,桃符万象更新”,这副流传了1000多年的春联,足以说明燃放烟花爆竹早已成为春节辞旧迎新的一种习俗。不过出于安全、环保等因素的考虑,十多年前,国内很多大中城市陆续颁布了禁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是政府搞禁放,群众照样放,法规成了一纸空文。最终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200多个城市,都对燃放烟花爆竹开禁,鞭炮重新回归年俗,回归百姓。
反思“禁放”之路,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立法其实不完全是一件技术活,更是一件艺术活。有大家曾经指出,立法者需要探究民众心中关于正当与不正当的判断标准,即需要探究天理人情。因为有效的、公正的法津,不管其规定有多复杂,但总要将天理人情融于其中。否则立法机构的威信和法律法规的尊严,还不如一张草纸。
有禁不止,不如不禁。有关部门当自省“禁放”决策是否真正地顺应了民意,是否是个科学的决策。是,则当作为起来,以求令行禁止;否,则当抹下面子,取消“禁放”之令。但说句实话,想通过一纸禁令去完全改变千百年来根深蒂固的习俗,不太现实。就如吸烟、饮酒有害健康,但政府是不能以关心人民健康的名义立法禁止的,只能通过加强管理、加强引导来达到社会目的。
当然,“禁”改“限”后,执法部门更当努力,莫再让“限放令”又成一纸空文。 小马飞刀
[稿源:兰州晚报]
[编辑:宗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