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省纪委、监察厅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受“5·12”四川汶川地震的波及,我省部分地区灾情严重,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灾情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组织开展了有力有序有效的抗震救灾工作。各级财政投入了大量的专项资金,社会各界大力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物资保障。管好用好这些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对保证受灾群众救助和群众基本生活,保证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推动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灾资金物资真正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确保廉洁救灾,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当前最为紧迫的政治任务。按照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要求和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部署,依据《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原则
(一)全方位监督与重点环节检查相结合。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确保不留死角。要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漏洞和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及进发现和纠正问题。
(二)纪检监察机关主动牵头与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相结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加强与财政、民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同时要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从不同层面做好对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强化监督检查的效果。
(三)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参与到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及时掌握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做到心中有数。要广泛收集信息,变坐等上访为主动“下访”,深入到抗震救灾第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专门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反映。各地、各部门管理使用救灾资金物资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灾情核定、救灾资金物资发放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坚持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等程序,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群众满意。纪检监察机关要动员全系统、各职能部门和全社会的力量,形成监督的合力。
(五)严肃执纪执法与有效预防相结合。对发现的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无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从重、从快、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要督促涉及救灾资金物资筹集、管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的地方和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强化内部监管,预防消极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检查救灾资金物资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管、管理混乱等问题;(二)检查各类救灾资金物资的组织、拨付情况,重点检查有无截留、挤占、迟滞拨付等问题;(三)检查接收办理社会捐助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借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不义之财等问题;(四)检查救灾物资的采购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违规采购、个人捞取好处、采购物资质次价高等问题;(五)检查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等问题;(六)检查救灾物资的保管、储运情况,重点检查有无隐匿、变卖、损坏、浪费等问题;(七)检查救灾资金物资的财务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贪污、挪用、私分,或者不设账目,伪造、变造、毁坏和私设账目等问题;(八)检查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过程和程序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虚报灾情、随意分配、徇私发放或有偿发放等问题;(九)检查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分配的公开情况,重点检查有无暗箱操作、隐瞒信息、不公开、假公开等问题;(十)检查救灾资金物资的发放领取情况,重点检查有无故意拖延、迟滞发放、截留克扣、骗取冒领等问题;(十一)检查救灾资金物资的用途情况,重点检查有无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等问题;(十二)检查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机构接收捐助款物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规避监管、擅自发放、截留挪用等问题;
(十三)检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分配、发放过程中履行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消极懈怠、贻误工作等问题;
(十四)检查其他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一)实行日报告制度。民政等部门对救灾资金物资的募集、分配、使用、发放情况,在按照规定汇总上报、向社会公布的同时,每日要向同级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驻点现场检查。县、乡在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发放过程中,必须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职能部门、社会义务监督员的现场监督,每个物资发放点都要有监督人员挂牌监督。
(三)定期听取汇报。各级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听取民政、财政等职能部门的情况汇报,及时掌握本地救灾工作整体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重点抽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抽查,特别是要深入乡镇、村组和受灾户,对领取的救灾资金物资进行抽查,与发放部门的表册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全面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对本地区和各职能部门管理使用救灾资金物资情况,适时开展全面检查。省、市重点检查各职能部门筹集、管理、分配救灾资金物资的情况,县、乡重点检查救灾资金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
(六)受理、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颁布的《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群众信访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组织力量限期查处,一经查实,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一)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受灾市、县、乡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迅速成立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纪委主要领导要担任组长,并从人员配置、后勤保障等方面向抗震救灾工作倾斜,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全系统统一调配力量,参与重灾区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强化社会监督。为解决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受灾市、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公开向社会发布信息,从捐助者中聘请一批义务监督员,培训后派到各救灾资金物资发放点参与监督工作;省、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还要积极组织特邀监察员,分批次、有重点地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巡回检查。要调动基层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积极发挥村民议事小组、村民纪检小组、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的作用,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各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的情况,每周要向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6月1日17时前,各市、州要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告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受灾区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县(市、区)、乡镇和村社。
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邢利军 0931-385136113609389243
中共甘肃省纪委甘肃省监察厅
2008年5月31日
[稿源:甘肃日报]
[编辑:柴永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