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关于李沛文辞去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的决定
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沛文同志辞去酒泉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的决定
(2008年5月14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酒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沛文同志辞去酒泉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酒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