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报销与商业医疗保险理赔之间发生矛盾的具体事例:高台县农民杨树平参加新农合后又购买了医疗保险,因病住院治疗花医药费1474元,新农合按照规定比例报销了549元,商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扣除新农合已报销数额后只理赔了438元。据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申请理赔的农民反映,这种现象在全县已经比较普遍,他们对扣除新农合报销数额再理赔的商业保险百思不得其解,认为商业医疗保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理赔。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今年在高台县已进入运行第三个年头,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规范的运行机制,增强了新农合的吸引力,使全县的受惠覆盖面扩大到了91.47%,并且统筹基金的补助使用率由开始的62.63%提高到了77.18%,赢得广大农民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然而,既参加了新农合又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患者却纷纷反映,商业保险公司扣除新农合医药费报销数额再理赔的做法不合理,没有政策依据,减少了购买商业医保患者的理赔数额。高台县南华镇农民吴应兴既参加了新农合又购买了“居家安宁”组合保险,因膑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用1276元。今年3月,新农合按照比例为其报销医药费506元,商业保险按照比例应理赔878元,但却扣除了新农合已报销的506元,只理赔了372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基本特性存在较大差别,前者是政府补助的普惠行为,后者是双方自愿的契约商业行为。新农合的目标取向是非营利的社会救助行为,尽量扩大农村补助普惠群体,而商业保险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对等互利关系,保险契约一旦终止,保险责任随之自行终止。为此,既参加了新农合又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患者要求,商业保险公司不应该与新农合产生矛盾和冲突,不能扣除新农合已报销数额再理赔,而应该按照商业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维护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农民的合法权益。
据高台县有关部门的同志反映,商业保险公司扣除新农合已报销数额再理赔的做法,县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已多次与商业保险公司交涉,但是商业保险公司不隶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所以扣除新农合已报销数额再理赔的做法至今无法得到纠正和妥善处理。广大农民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协调解决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让新农合和商业医疗保险在规范运行中共同发展,确保农民除享受新农合补助普惠的优惠政策外,不折不扣地得到商业医疗保险的赔偿,维护既参加新农合又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殷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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