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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兰州做试点

http://www.gscn.com.cn 2008-4-30 10:38:06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兰州日报讯 4月29日,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今年全省将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重要工作之一,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

  据了解,按照省建设厅的要求,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今年全省将以兰州市为试点,明年各市州全面启动。(记者韩红新)

 

[稿源:兰州日报]
[编辑:孙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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