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两被告提起上诉庆阳中院发回重审
兰州晨报讯(记者郝冬白)近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对兰炭经济犯罪“窝案”中的潘锡光、邵文钦、蒋琦、裴明兰、王敏5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潘锡光、邵文钦、蒋琦3人服判,裴明兰、王敏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庆阳中院裁定将裴、王两案发回西峰区人民法院重审。近日,西峰区人民法院将该案件退回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据了解,2007年11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兰炭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潘锡光,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光大厦原董事长蒋琦,兰炭公司原副总经理邵文钦有期徒刑各10年。西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3年12月,裴明兰为确保下属海龙公司实现当年利润,提前收取理财收益1000万元,由于该款无科目入账,遂从兰光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400万元入账,在退回部分款额时,裴明兰收受4万元感谢费。2001年-2002年,温州某公司为了对账方便,两次送给裴明兰人民币3000元、5000元。2002年,兰州某机电设备公司为感谢其业务上的照顾,以拜年为名给其送2000元;2003年为感谢其转账协调,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2004年,甘肃某公司油品供应站为感谢其协调支付欠款,给其送1万元。法院认为裴明兰因受贿8万余元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其收受的8万余元赃款被依法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认定,1998年10月8日,王敏以给薛某困难时帮过忙为由,在兰州红古区购买房时向薛某借钱10万元,薛遂送给其10万元。法院认为王敏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受贿款依法没收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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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蒋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