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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溺亡污水坑 父母状告两单位

http://www.gscn.com.cn 2008-4-2 10:18:38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兰州晨报讯(首席记者刘志广记者陈霞)一名14岁少年不慎掉入兰州中立桥以北约50米的一个污水坑内溺水而亡。因为没有人愿意对少年溺亡一事担责,少年的父母一气之下将两家与污水坑有关的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0余万元。一审被驳回后,他们又上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日,兰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无法组织调解,遂宣布此案择期宣判。

  2006年2月13日下午,兰州市民刘先生的儿子小亮(化名)和同学出门打篮球,结果一去不回。小亮的同学说,当日晚7时,他们打完篮球后就在中立桥附近分手各自回家了。由于苦寻不到儿子的下落,刘先生夫妇向兰州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报案。2006年2月24日,水上派出所民警在中立桥西侧黄河北岸一结冰的污水坑里发现了一具少年尸体,刘先生赶到现场后确认死亡少年就是他的儿子小亮。后经公安机关检验,小亮系意外溺水死亡。突来横祸让刘先生夫妇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儿子的意外溺水其实和相关单位疏于管理有很大关系。

  2007年7月,刘先生夫妇将涉及污水池的两家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筹建处和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2007年9月21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刘先生诉讼主体之一的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和其他项目部门对小亮溺水处的土地存在争议,不能证明小亮溺水处就是该项目代建管理中心的土地。关于另一诉讼主体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刘先生没有举证来证明小亮溺亡的污水坑是该公司所使用。因此,刘先生夫妇要求两家单位承担小亮溺亡的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为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稿源:兰州晨报]
[编辑:蒋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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