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责任未尽到 赔偿他人三万多
酒泉日报瓜州讯(通讯员赵克仁)一起因未尽到监护责任而致4岁幼童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日前在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田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陪护等各项损失总计32179元。
2006年2月9日,瓜州县锁阳城镇新沟村4岁幼童杨某去邻居田某家与其儿子玩耍,并一起乘坐田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到田某承包地头的沙枣树下捡食沙枣。后杨某在和田某的儿子一起去推四轮拖拉机过程中不慎被拖拉机碰撞,造成杨某头部受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杨某在瓜州、酒泉、兰州等地住院治疗,后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赔偿医疗、陪护等各项损失37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将其4岁幼童带到自家承包地上,并在应当意识到靠近四轮拖拉机具有一定危险的情况下疏忽大意,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监护人本应能认知4岁幼童私自外出的危险程度,但仍粗心疏于监护,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应负一定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