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最高可罚款2万元
兰州日报讯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从即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规定,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标示牌内容的,或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标示牌的,最高可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标示牌内容的;(二)在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设置标示牌的;(三)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标示牌的;(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基地生产农产品的。
假冒、伪造、转让、买卖农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或标志、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