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3.8万,谁之过?
昨日法院作出“责任在储户,银行无过错”终审判决
鑫报讯(记者 耿睿 实习生 刘志鹏 于军科)ATM取款机莫名其妙“吞”了储户的信用卡,50分钟内,被人恶意刷卡消费3.8万元。为讨回损失,卡主韩卫东把开户行和服务行告上法庭。此案历经一审胜诉、发回重审之后,韩卫东因不满法院前后截然相反的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4月1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事件:信用卡被盗刷
2005年4月17日中午,韩卫东在皋兰路某银行分理处门口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600元,取款后他想查一下卡上的余额,结果显示有3.9万元。确认后,他继续操作时柜员机竟无反应,操作几遍后屏幕上显示“超时服务”。韩卫东确信卡被“吞”后便到营业厅咨询,结果得到“卡吞了要到下午或明天才能取出来”的答复。后来,营业厅的一名工作人员要他去申请挂失。韩卫东急忙用手机向新疆发卡银行打了申请挂失电话,但对方的答复令他震惊:“卡内余额为1080.92元。” 50分钟内,被ATM机“吞”的卡内少了3.8万。韩卫东马上向警方报案。
经查,银行卡被“吞”不到1小时内,有人持卡在其他ATM取款机上取款4笔,每笔1000元,后又在深兰珠宝POS机上刷卡消费3.4万余元。警方从调取的银行监控录像资料上看到,当韩卫东离开柜员机与分理处工作人员联系时,一名年轻女子趁机从柜员机上盗走其信用卡。
一审:银行赔偿储户损失
韩卫东将发卡的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行和提供服务的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告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有关损失。
城关区法院一审后认为:东岗支行仅在ATM机上提供了使用说明,没有设置预防交易场所信息风险的设施和屏蔽措施,也没有防范犯罪的风险提示。储户和银行都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注意义务,但银行相对而言更能控制和避免风险。东岗支行对此应负过错责任,阿勒泰分行作为储蓄合同的一方负有归还韩卫东存款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阿勒泰分行赔付韩卫东存款38326.7元,并赔偿损失3776元。
重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阿勒泰分行和东岗支行不服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于2007年4月20日以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嫌疑人不知道银行卡密码,卡内的存款就不会被支取、交易。此案事实说明韩卫东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存款被盗取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银行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了与原审截然相反的一审判决:驳回韩卫东的诉讼请求。韩卫东不满法院前后截然相反的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银行不接受调解
二审庭审中,法庭当庭播放了东岗支行提交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韩卫东在取款时,有两名年轻女子紧挨在他身后左侧,当韩卫东取出现金拿走取款凭条后的近60秒时间里,ATM机并未吐出银行卡,韩卫东随即离开。这时,其中一名女子来到ATM机前,右手持一张卡片作掩护,左手从吐卡处取走银行卡后离开,整个过程不足10秒。
东岗支行在当日的庭审中辩称,ATM机在取款后多长时间能吐卡,这在全国并没有统一标准,由于韩卫东所持的是阿勒泰异地卡,ATM机在进行电子信号处理时,要经过兰州-北京-乌鲁木齐-阿勒泰,进行确认后再按这一通信路径返回,整个过程耗时较本地卡长。ATM机并未吞卡,是韩卫东误认吞卡,且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密码才造成了存款被盗取的情况。阿勒泰分行也认为韩卫东应为自己的存款被盗取负责。
韩卫东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此案的发生是由银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当、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提示义务造成,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法官为双方主持调解,但两家银行均不愿接受。
终审:责任在储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是韩卫东持有的信用卡是谁的过失导致丢失、信用卡的密码是谁的过错导致泄露。通过被告方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在韩卫东取款前有数位取款人正常使用取款机,在韩卫东误认为取款机发生故障,卡被吞离开时,一位女子用很短时间便轻易将卡取走,由此说明取款机并未发生故障,而是韩卫东误以为卡被吞离开柜机导致卡丢失。韩卫东作为密码唯一知情人,在操作时没有尽到防护措施。韩卫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由于银行提供的ATM机发生故障或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卡丢失、密码泄露,银行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稿源:鑫报]
[编辑:宗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