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日报讯 3月13日,省高院二审兰州律师状告阿里巴巴虚假宣传案。法院就贺文龙购买“王牌服务”产品是否受到误导,兰州九天与贺文龙签订的网络实名服务合同目的是否实现,“阿里巴巴”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贺文龙是否存在直接和间接损失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此案将在合议后定期宣判。
贺文龙称,被告方在网页和介绍单的宣传上都采用了阿里巴巴的广告商标,并且也没有标明任何注释,这对自己差生了误导作用。自己是因为看到了阿里巴巴的宣传才找到第三被告,因此不能因为是阿里巴巴的虚假宣传,而认为是诉讼主体的不适格。并且对方声称,只要输入相应的字词,相关的公司介绍就将全部显示在网页上,可是自己输入用3千元注册来的敦煌字样时,却没有自己公司的相关信息。花了17500元注册到的网站没有得到宣传,这成为了自己的直接损失,还有因投资失败而带来的经济损失也应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方则辩称,原告所提的在宣传中出现商标,这完全是因为这是一种宣传广告,符合相关的规定做了广告将商标出示这是很正常的。既然原告在注册时签订的协议并不是阿里巴巴,因此阿里巴巴也没有必要进行赔付,并且阿里巴巴已经对原告提供了服务,所以不存在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
案件材料
2004年3月,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通过雅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虎)的网站及宣传图册,推销其网络实名“王牌服务”,宣传中称:“用户无需登录任何网站,无需知道企业的具体名称,只要在地址栏中输入相关产品、服务或行业,就能弹出企业网站,独占行业王牌位置。”贺文龙看到此信息后,经过咨询,于2006年4月10日至2006年7月13日,通过网站指定的甘肃代理机构——兰州九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分10次购买了敦煌、敦煌飞天、敦煌铁路等28个名称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使用权。在签订了购买合同并交纳了购买费后,贺文龙发现九天公司交给他的“王牌服务”证书上面盖着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虽然他非常疑惑,但仍对“王牌服务”充满了期待。
2006年9月,贺文龙在收到九天公司交付给他定做的网站时才知道,他所获得的“王牌服务”的重要信息被隐瞒,“王牌服务”的用户已无法在IE地址栏输入中文关键词到达指定网站,或得到雅虎的搜索结果。贺文龙遂以“王牌服务”涉嫌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为由将阿里巴巴、雅虎和3721公司的3家网站及九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4被告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存在,并索赔20万元。(记者张烁)
[稿源:兰州日报]
[编辑:杨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