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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美发美容行业管理办法

http://www.gscn.com.cn 2007-10-27 10:36:16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烫发不满意可要求免费重做

  兰州晨报讯(记者李林娜)“经营者在提供烫发、染发、健美等服务时,若质量达不到事先的约定要求,经营者应再次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服务。”10月26日,记者从甘肃省美发美容协会获悉,我省首个《美发美容行业管理和消费争议解决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这也意味着今后对如何规范美发美容行业,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权益等问题,都有了“新章”可循。

  据悉,该《办法》从即日起开始执行,我省境内的各类专业美发美容经营单位及饭店宾馆机关企事业单位开设的美(理)发店、厅、馆、中心、室等,从事美发美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该《办法》,但该《办法》不适用于医疗美容。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直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向美发美容协会、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行政部门进行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设在甘肃省美发美容协会的工商12315绿色通道和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联络站,将对消费者的投诉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营者在提供烫发、染发、焗发、固发、育发、祛斑、防晒、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服务时,若质量达不到事先约定的要求,经营者应再次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服务。返工后仍达不到事先约定的要求,消费者担心头发皮肤受损不愿再次返工,经营者应当退款。

  《办法》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恶意抬高价格,并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经营者应给消费者退货、退款,并支付1-2倍的赔偿。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未按消费者意愿使用产品进行服务,消费者可以拒绝付费,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给予消费者1-3倍消费金额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质量问题或者消费环境不安全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经济或行政责任。经营者如制作、散发虚假广告,致使消费者上当受骗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2倍,造成伤害的,应依据伤害程度进行赔偿。

[稿源:兰州晨报]
[编辑:王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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