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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http://www.gscn.com.cn 2007-10-20 10:29:04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水电气暖损耗费不再公摊了

  兰州晚报讯 从12月1日起,市民不会再为水、电、气损耗的公摊头痛了,《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民用水电气暖等收费计量将不再摊派户外损耗。此办法的实施不仅标志着我省贸易计量进入规范化、法制化,也标志着民用水电气暖收费体系的日臻合理和完善。

    《办法》规定,水电气暖等经营者,应按最终用户使用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不得以总表示值转嫁户外管线或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经营者应当配置和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其最小分度值和最大计量偏差应当符合国家或省上有关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及家用弹簧秤等非贸易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防作弊装置。并按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销售商品、进行服务应当以商品的净含量或用于服务的实际量值计量,不得将异物或其他因素计入商品或服务的量值。房产交易必须标注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分摊的公用面积,并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

    对于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值和法定计量单位清晰标注净含量等,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的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最高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齐蓉辉实习生伍雪梅

[稿源:兰州晚报]
[编辑:宗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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