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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2 8: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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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发出提醒:有一部分单位在“欠薪硬招”之外,越来越多地使出一种“欠保柔术”——通过故意少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报、瞒报劳动者人数,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转嫁给劳动者个人等手段,使对劳动者侵权、逃避应尽社保义务行为趋于柔性、隐性。
所谓的“欠保柔术”,其实在一些地区实行了“营业执照与职工‘三险’一起年检”、企业无法彻底偷逃社保以来,多年来一直存在。作为一个在小公司工作数年的人,我非常理解那些被侵权的劳动者。很多人明明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犯,但是为了得到心仪的岗位,还是不得不与公司“联手”作假,应对劳动部门的监察;还有一些年轻人,哪怕是素质较高的打工者,自恃养老、疾病、失业等与自己还很遥远,在频繁的跳槽中,几乎没有社会保障意识,和老板只争在岗时的有形薪水。社会保险,反而让他们觉得跳槽时很麻烦;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当今的社保账户还无法做到全国转移,打工者在地区之间跳槽,短期的社保账户就成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劳动执法部门面对辖区众多企业的“欠保柔术”,尤其是面对众多被迫“愿打愿挨”的欠保来说,执法之被动不难想象。在这样的背景下,靠劳动执法部门一家,能量显然不足。仅靠提醒劳动者自己“提高警惕”,也多少有些无的放矢——因为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这样的事,双方都是心知肚明。所以根本不是应该警惕什么,而是有没有和老板谈判的资本。在当前倾斜的就业市场上,企业与员工强弱明显。人人自保的单个员工,很容易被老板“各个击破”。因此,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组织,就成了弱势劳动者“搏弈能力”的代名词。而对于劳动执法部门来说,如果面对企业的种种“欠保柔术”拿不出创新思路,仅靠提醒劳动者,显然意义不大。
针对当前比较普遍的按照企业与员工假造的“协商工资”来缴纳保险,导致漏缴大批保险金现象,为什么不能核定一个“本地区、本行业、同工种平均工资”作为缴纳保险金的基数呢?再比如,一些较大企业,本该建立代表员工利益的工会组织;而在小企业,也有必要建立行业工会。如果有了工会的组织网络,有了工会的职能定位,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什么不能让企业或行业工会人员参与谈判、并经工会代表签字才能生效呢?
不久前,全国人大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笔者以为,在《劳动合同法》提交社会讨论期间,不妨结合形形色色的“欠保柔术”,从完善劳动合同的角度,对企业缴纳社保问题做出较大的改革与创新。(马龙生)
[稿源:人民网]
[编辑:王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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