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日报讯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条例》规定,《生育保健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户父母光荣证》等证件,由省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
同时,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贾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