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部分条款修改,对生育间隔不再作具体规定放宽再婚未育一方生育条件
今天结束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我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
1989年11月通过的《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必须在5年以上;1997年修改为生育间隔在4年以上。拉开间隔生育政策的实施,为当时完成人口计划起到了一定作用。目前,我省的人口出生率已经由1994年20.82‰下降到2004年的12.41‰,妇女总和生育率也降到2.0左右,人口出生率已经达到了较低生育水平,条例修改后,不再对生育间隔作具体规定。取消生育间隔,不会对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造成显著影响。修改后的条例放宽了再婚未育一方生育条件,允许再婚夫妻未生育一方生育一个子女,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一部分群众的生育愿望,是改善我国计划生育形象的良好举措。
新的条例还规定,“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两个女孩后采取绝育措施并领取《二女户父母光荣证》的,其子女在省内大学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