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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省《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指导意见》

http://www.gscn.com.cn   2006-5-16 8:59:15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建立失地农民保障长效机制

  ———解读我省《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指导意见》

  □甘肃日报记者白育庆

  “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是失地农民现实生活的写照。如何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着的生活问题?今年年初,我省出台了《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失地农民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失地农民就业,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长效机制。

  失地农民究竟指哪一部分人?《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为,失地农民指征收集体土地而导致无地或有少量土地,但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民。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以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调剂,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农民,应列入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

  以六种形式把农民纳入社保体系《指导意见》提出,为符合保障对象的失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按六种形式把农民纳入社保体系:1.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人员采取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标准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保障对象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2.对男45岁至60周岁、女40岁至55周岁的人员,按当地测算标准一次性或分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保障对象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必须全部缴足费用,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应当参保。对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推后参保时间的人员,参保时缴费必须一次性补缴到当年征地时的年龄。4.对征地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到达领取年龄后,到达就业年龄后,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5.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保制度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与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领取,统一发放。6.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失地农民,要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范围,对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低保范围。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指导意见》规定,保险金中政府出资部分,要不低于保险资金总额的30%,资金可作为土地补偿项目,列入土地征用总费用;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50%,资金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其余20%由个人承担,从征地安置费中抵交。

  积极安置失地农民就业《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应将失地农民纳入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失地农民就业。要把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纳入劳动就业培训体系,建立就业培训的专项基金,提高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鼓励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城市区内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各地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实现失地农民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转换,对原有的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选,收益优先用于安排村民的生活保障。在符合城市规划开发许可和有关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可在村庄改造过程中,适当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安排失地农民的居住和生活。

[稿源:甘肃日报]
[编辑:王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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