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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案”尘埃落定 何其明获得国家赔偿

http://www.gscn.com.cn 2007-7-3 11:25:35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兰州日报报讯  7月2日,何其明接到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简称西固分局)给赔偿请求人何其明赔偿人身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21万余元。至此,这起历时十年之久的“刑讯逼供案”终于尘埃落定。据悉,这是我市今年首例按照2006年度的赔偿标准,按最高额十倍对赔偿请求人予以赔偿的国家赔偿案。

    冤案获得平反

    1997年1月6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区公安分局民警马海禄、闫文生在侦查张某盗窃一案时,将嫌疑人何永吉、何其德、何其明父子三人带回西固城派出所中路警务区对嫌疑人何其德、何其明使用拳打脚踢等手段,进行刑讯逼供。何其德、何其明承认参与了盗窃。2006年9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案民警马海禄、闫文生涉嫌刑讯逼供案”时查明:被告人马海禄、闫文生在侦查张某盗窃一案时,对嫌疑人何其德、何其明使用拳打脚踢等手段,致使何其明、何其德被迫编造了所谓的参与盗窃事实,直接导致何氏父子3人被错拘、错捕、无辜关押7至8个月,马海禄、闫文生的行为对被害人何其明的六级伤残后果有一定关系。市中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马海禄、闫文生对受害人实施逼取口供的行为,并证实何氏父子3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造成了错案。据此,市中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马海禄、闫文生犯刑讯逼供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何其明获赔21万

    2006年12月,作为何其明的委托代理人,何母以何其明被错误拘留、刑讯逼供、致伤致残等为由,向西固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西固分局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西固分局于今年3月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何其明各项费用11万元。何其明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后,市公安局维持了西固分局的刑事赔偿决定。何其明仍不服,向市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何其明因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受刑讯逼供造成六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事实,已被西固分局的赔偿决定书、市公安局的赔偿复议决定书及市中院(对两名涉案民警)的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依据我国《赔偿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何其明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国家赔偿的暂行规定,市中院作出“西固分局应依照2006年度的赔偿标准,按最高额十倍对何其明予以赔偿”的如上赔偿决定。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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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兰州日报]
[编辑:柴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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