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二次审议稿)》昨审议
播放虚假广告要担连带责任
兰州晨报讯 5月29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在兰州召开,本次会议将审议《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二次审议稿)》、《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二次审议稿)》、《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二次审议稿)》、《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草案)》、《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等条例。
《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二次审议稿)》提出,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设立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名称、呼号、频率、频道、技术参数和地址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更改的,要经审批;广播电视台(站)终止的,应当报经原审核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看制度;经营和播放商业广告应当遵守相关规定,而且播放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比例。
《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二次审议稿)》规定,广播电视新闻报道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播放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兰州晨报 记者梁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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