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有偿出让叫停 拍卖广告业主利益为先
兰州市叫停户外广告有偿出让,部分市民建议拍卖所得应用于构建小区环境建设
西部商报讯 引起社会关注的《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日前终于尘埃落定。因其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与民争利,损害了产权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向兰州市执法局下发公函,要求停止执行《暂行规定》。兰州市法制办将对《暂行规定》进行论证、修改。15日,兰州市法制办根据省法制办要求对户外广告有偿出让叫停。部分市民接受记者采访后表示,拍卖户外广告不能损害产权人利益,可以考虑将拍卖所得用于购买健身器材等方式用之于民。
起因
与民争利 省法制办叫停《暂行规定》
今年1月,省政府法制办对《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的备案审查意见中指出:《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对产权人自有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民争利,损害了产权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物管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处分和收益由业主依法决定。《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项将产权人自有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位,由行政机关委托企业组织实施管理,实行有偿出让,明显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相冲突,损害了业主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户外广告位出让金收缴与管理,应纳入政府公共财政范围。将行政职权委托企业实施,是行政管理职权的错位,应当予以纠正。
措施
两种办法修订《暂行规定》
5月15日,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向兰州市执法局下发公函,要求停止执行《暂行规定》。兰州市法制办立法处负责人康亚鑫告诉记者:“目前,我们已经要求执法局停止执行《暂行规定》。现在我们将会同执法局对《暂行规定》进行重新调研、论证。”就《暂行规定》修改意见,康亚鑫说:“目前我们考虑有两种修改方式,一种方式是单独作为政府规章出台,另一种方法是在现行的《兰州市广告管理办法》中增加相关的广告设置规定,按照相应的立法程序进行设置。”
已拍卖广告不受影响
2006年9月22日,兰州市户外广告经营权进行了首次拍卖。此次拍卖的酒泉路、武都路、甘南路以及部分地下通道的户外广告共12个标的,成交额达240万元。这次公开拍卖经营权的广告牌共计有189块,灯箱共有141块,共有5种型号,拍卖所取得的经营年限为3年。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管理处孔平年处长告诉记者:“此次已经拍卖的广告牌和灯箱不会受到影响,上次拍卖的189块广告牌全部是沿街广告,没有涉及居民产权人自有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位的有偿出让。”
建议
拍卖所得用之于民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南关十字的润城花园。许多居民反映户外广告的设置应该合理,不应过多地占用居民的绿地和采光。任先生告诉记者,他觉得在居民区内应该多设置一些高档次的广告以提升小区的形象,商业广告最好每个小区设置一处。
住在五泉山铁路局家属院的居民黄女士认为,广告牌的身价高低,主要取决于周边环境是否繁荣,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委托社会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全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与民争利。一些繁华小区的户外广告拍卖的收入所得应该用来建设和维护小区环境,比如说可以添置健身器材、增添绿化等,把小区内的环境构建得更好。 (西部商报记者 丁炜娜 王燕军)
[稿源:本网综合]
[编辑:宗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