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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惠及百姓

http://www.gscn.com.cn 2007-5-15 13:00:21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兰州日报讯 5月14日,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经三次修订后终于亮相。据了解,新修订的办法率先在全国确定:单位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最高1000元的处罚。同时,此次新修改的《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还规定,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跨区转移、按照地区确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参保女性失业期间领取生育补助等等。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将会极大地惠及百姓。记者就新办法的一些亮点问题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杨有年处长。

  亮点一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要受到处分

  新规定: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六种违规行为界定及处理。这些机关、部门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可给予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赔偿和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二 不给职工买失业保险单位“一把手”要被罚钱

  新规定:单位如不按规定参保,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赔偿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两倍。单位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不超过1000元分别进行处罚,并按照每有1名受侵害劳动者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亮点三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一变四”

  新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计发。按照省政府69号文件中关于工资地区类别的划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全省一个标准调整为四个。据杨有年处长透露,兰州市失业保险发放标准将低于最低工资,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亮点四 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

  新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外省驻甘机构的未参保的从业人员都要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亮点五 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

  新规定:增加了鼓励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的条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亮点六 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新规定:新办法增加了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的规定。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亮点七 职工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按迁入地标准执行

  新规定:对职工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办理做出明确规定。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市州变换工作或转移劳动关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亮点八 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要给予补助

  新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给予补助政策。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凡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可以给予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此外,新办法增加了对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的条款。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以虚假、欺骗等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按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可达3万元。(记者吕晟君)

 

[稿源:兰州日报]
[编辑:宗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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